释义 |
律师分析: 非股权安排又称非股权投资、合同安排或非股权参与式国际直接投资,这是没有货币资本注入,一种合约投资,但有控制权,层次高,富有技术含量,有一定的条件,但风险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