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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户籍上海失业金怎么领取
释义
    外地户籍上海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外地户籍在申领失业金待遇时,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转移同时会将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转移,具体转移手续,可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就近的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咨询办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金于次月15日左右发放至事业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原因。
    法律依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八条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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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