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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释义
    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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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5 18: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