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员工不交社会保险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方式:1、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对于员工外出较多、工伤事故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2、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标准不得不承认有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比较低,如果要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自身的生存状况都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要录用这类员工,只能由双方进行协商先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商业保险规避一定的工伤风险,之后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额给予社会补偿。同时员工也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或者今后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3、与双重劳动关系员工的原单位达成发生工伤后的处理协议如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在新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不能使用原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规避风险。为此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联系达成借调的意向,或者发生工伤后由原单位进行申报,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