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 |
释义 | 首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财产一旦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权就生转移,即所有权由出借人转移给借用人。其次,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且租赁期间届满时,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须返还该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种选择权。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须返还和借用物同类的物。最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给承租人的,而通常是由供货商交给承租人的。然而在借贷合同中,出租一般应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标的物。 一、融资租赁合同不归还车辆怎么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不归还车辆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以及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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