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财务数据中的工会经费真实反映,则不交经费不属于偷税漏税行为。缴费单位在征期内未缴、漏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催缴,催缴无效的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缴纳滞纳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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