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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心准备鉴定环节的陈述
释义
    医疗损害鉴定是律师代理医疗诉讼的第二个关键点,律师办理案件的重心由法庭质证阶段从法律角度的证据审查向医疗技术角度的实质性审查转移。这个关键点的工作重心首先是论证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违法违规之处,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其医疗技术水平是否达到合理的医疗水准,此种审查的本质是医疗领域专家对被告方医疗行为的同行评价,所以此关键点的重心是医疗行为在法律法规和技术层面上的审查、评价与论证。确定医疗损害后果的造成因素中医疗过错和疾病复杂性之间的因果关系比例分配,亦即医疗过错参与度的问题也是鉴定前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所有上述医疗技术层面的专业交锋是此关键点准备工作的重心,此阶段最大的不确定性就是当前鉴定机构对医疗水平评价和因果关系参与度评价缺乏统一标准,鉴定人自由裁量权很高,因此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
    律师准备医疗过错鉴定的患方陈述材料应从哪些方面入手?笔者认为医疗过错的具体判断标准应当以同一专业通常医护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准绳。具体分析同一专业合理注意义务时需要考虑诸如:医疗法律法规、医疗指导准则、医疗常规诊疗规范、就诊地区医疗水准、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当今医疗水准、医疗进展、医疗尝试、患者个体特殊情况等因素,律师准备鉴定听证前的陈述材料可以从上述方面入手。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可避免要面对记载整个医疗过程的病历,病历中的很多专业术语,对于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患者的损害这两个要件不难判断,难的是判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后两个要件,一般要根据鉴定意见来予以确认。但对于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的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专业人员根据医院的病历等材料,结合自身的知识及经验等作出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因此法官对鉴定意见应该严格审查,全面、客观地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并到医院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同时要求原告说明其认为医院在哪些方面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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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