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有哪些 |
释义 | 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如下 1、已办理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2、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1年时间内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3、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机动车 4、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5、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6、各种非法拼装车、组装车; 7、国产、进口和进口件非法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8、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9、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领域的其他各类机动车。 车辆过户流程: 1、由经营公司填写《机动车盗抢查询表》,将车辆送市场车辆检测站核对车辆发动机和车架钢号,并对车辆性能和排放状况进行检测,由驻场警员签名盖章; 2、由经营公司填写《鉴定估价委托书》,交驻场车辆鉴定估价站对车辆进行鉴定估价,出具《鉴定估价结论书》; 3、由市场办证部对《鉴定估价结论书》第三页、《车辆检测表》第四联(私人摩托车除外)及《旧机动车出售合同》、经营公司开具的交易发票等所需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开具《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流转证明单》,并按统一的表格进行登统; 4、由经营公司统一向市场收费处进行结算; 5、由驻场工商人员对交易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验证,并分别在《流转证明单》、交易发票、《过户审批表》上加盖工商验证章; 6、由市场办证部人员统一向公安车管所驻场机构办理车辆档、证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十九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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