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是否有权拿回冷冻在医院的胚胎? |
释义 | 当事人是否有权拿回冷冻在医院的胚胎? 卫健委颁布部门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赠送胚胎,仅适用于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对一般公民就其所有的胚胎行使监管、处置权作出禁止、限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精神,医疗机构不能基于卫健委门约束管理对象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医疗机构协助夫妻双方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与夫妻双方在生命伦理上有密切的关联性,夫妻双方享有胚胎的处置权。夫妻双方要求医疗机构返还保存的胚胎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不可否认,人体胚胎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它包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是具有生命属性的特殊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虽然我国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尚无明确规定,但案涉胚胎含有当事人DNA等遗传物质,具有基因的独特性和唯一性,有发展成为人类生命的潜质,与当事人有着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当事人是案涉胚胎的当然权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该内容由 郝凯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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