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社区、群体和或有关个人应在保护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首要作用。 2)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而继续进行必要实践、表示、表达、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应予以承认和尊重。 3)在国家之间以及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之间的互动中,应尽量相互尊重并尊重和相互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 4)与创造、保护、维持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之间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合作、对话、谈判和协商为特征,并以自愿、事先、持续和知情同意为前提。 5)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对其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达有必要的工具、物品、人工制品、文化和自然空间和回忆地点的享有应予以保证,包括在存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对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方面的的习俗做法应予以充分尊重,即使这种尊重可能限制更大范围的公众享有。 6)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对其价值的判断。 7)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应 从保护该遗产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中获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他人对其进行的使用、研究、文件编制、推介或改编。 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和鲜活本质应持续获得尊重。真实性和排他性不应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担忧和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