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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一、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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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0: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