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比如因拆迁,城管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案件。 二者的区别:1、从诉讼主体来看,刑事诉讼是“官告民”、行政诉讼是“民告官”。但也有例外,刑法体系中的自诉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行政诉讼的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具有可诉性,无法提起行政诉讼。2、从诉讼时效来看,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具体的该犯罪行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档次的最高期限,比如有可能判3-5年,诉讼时效就是3年,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则无视时效,发布通缉令后,诉讼时效也是不计算的;行政诉讼的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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