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这个证它也由房管部门进行发放的,这个证也是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这种就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就是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一种法定凭证。 2、房屋他项权证可以说它是一种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一种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这种也是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一般来说也是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这个证它是受到了国家法律保护。 3、房产的他项权它不但除了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一种团体或者是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来说这种它指的就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这种也是由他项权人持有。 4、一般来说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就是会选择按揭贷款,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也就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一种种类(比如说有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一般来说也是就是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也就是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同时它还有它的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都会把这些内容注明上。 5、房产可以把它设为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这种也是属于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同时它也是没有受到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一般来说这种也就是不能进行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