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长春涉华侨婚姻登记在哪办理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大厅2层1号窗口 二、长春涉华侨婚姻登记受理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八条: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为吉林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九)双方为非内地居民还应符合民政部文件(民函〔2004〕76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长春涉华侨婚姻登记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