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介的佣金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收取。房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义务在于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仅仅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托购买房产,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斡旋于被告与卖房人之间,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这一点在房屋委托代购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 中介收取佣金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_在同一房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活动再次收取咨询费; 2_办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收取服务费; 3_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摊,也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分摊办法执行; 4_服务活动中涉及政府机构收取的税_费不包含在服务费中; 5_中介经济机构不可强制进行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评估的,中介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6_中介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准强制和诱导客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