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如何办理房产证解除抵押 |
释义 | 民法典中未规定如何办理房产证解除抵押,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抵押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抵押登记。行使抵押权时需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诉讼时效规定,可以就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内单独就抵押权实现提起诉讼,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享有将抵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偿还顺序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办理房产证解除抵押 民法典对如何办理房产证解除抵押没有规定,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出现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等情形时,抵押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行使抵押权的注意事项 抵押权人在通过起诉或仲裁来实现担保物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3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该“3年”应为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就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但应遵守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时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权人可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提起诉讼,此时以抵押人为被告。 4、抵押权人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但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以得价款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所得价款如无特别约定应按先后顺序偿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房产证解除抵押需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抵押登记。在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并可就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抵押权人还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按先后顺序偿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和主债权。以上是办理房产证解除抵押和行使抵押权的一些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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