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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需要为孩子的问题沟通吗
释义
    一、离婚后需要为孩子的问题沟通吗
    离婚后是否需要沟通需要看当事人的想法,法律没有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父母探视权是否设前提条件
    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所以不能设前提条件。如果有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形时,可以申请中止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哪些情形可以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
    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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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