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照现行的规定,一般不超过三辆。一个驾驶证一个扣分周期内处理非本人所有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违法的,或者一个扣分周期内3名以上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处理的,系统将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对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处理违法行为,将纳入启动嫌疑驾驶证调查程序。现在采用的系统将自动锁定第4辆车或第4名驾驶员,交警部门会将其纳入重点人员监控并调查,调查确认其无违法嫌疑的可继续处理违法;调查确认是嫌疑人的则只能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的交通违法。 法律客观: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