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