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 |
释义 | 工程造价的鉴定的范围应通过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分析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时,法院可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如当事人诉前已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哪做伤残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还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或者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估。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性质、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测材料和非生物检测材料,比较样本材料和其他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材料。 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 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作出判决; 2、若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则约定按某一定额结算,则人民法院委托该鉴定时应明确按该定额结算; 3、应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鉴定。不能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4、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三、民事诉讼的笔迹鉴定程序 申请笔迹鉴定的程序: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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