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灭火器生产资质办理 |
释义 | 施工队伍必须有相应的资格,才可以施工; 1、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有相应资质,才可以生产(如灭火器, 应急消防灯等) 2、消防设施维护企业,必须有相应资质,才可以从事本行业( 如维修灭火器,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等) 3、消防中介机构,也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如进行消防培训,开展消防咨询,进行消防检测、评估、认证等) 申请维修从业资格到期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前向省消防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灭火器维修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原从业资格证书;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三年的灭火器维修业绩; (五)三年的灭火器药剂、压力指示器等主要原材料购买凭证。 省消防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从业资格复审;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从业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 (一)不再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的; (二)三年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三年内违反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灭火器维修》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灭火器维修两次及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申请操作人员复审或延续的,应当向省消防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灭火器维修操作人员复审培训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原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原取得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离职的,应重新递交灭火器维修操作人员培训申请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规定第要求,且三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从业资格证书。 省消防协会在作出认定、复审决定前,可以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从业资格和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审查情况,对申请人从业资格和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以及从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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