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但是这些证据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未经当事人同意,律师不得将被代理人的隐私信息以及与代理的案件无关的录音录像作为自媒体发布,否则将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应当严格保守代理的秘密。因案件需要,可以进行证据收集,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集的证据应当有关案件的事实,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其它人格权利。” 因此,律师会见的录音录像不能擅自发布,否则将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但如果当事人同意律师将录音录像作为自媒体发布,则可以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