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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空白转账支票的丧失怎么补救
释义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做了规定。但一般公示催告程序仅对已完成记载的票据适用,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而目前大部分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我国还习惯性用挂失止付的办法对丧失票据予以补救,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空白转账支票丧失后不能得到法律救助。
    所以,现在一些单位遗失支票后采用通过报社、电台、电视台作挂失声明,或更换银行预留印鉴。但挂失声明只能起社会威慑作用和社会防范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收款人面对不特定的持票人,无义务注意和记住新闻媒介中每天传播的丧失支票的号码,也无法核对每一位持票人是否真正的持票人。更换银行预留印鉴,也不影响已签发的支票的效力,不能解除发票人的支票义务。
    一、公示催告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4、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法院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法院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5、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法院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6、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二、远期支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无期支票一般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目的是拖延支付付款的时间,而远期支票如果涉及到诈骗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1.关于时间上的法律效力
    从商业惯例来看,远期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持票人一经取得支票即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即应担负出票责任。
    2.对出票人的法律效力
    (1)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有无,原则上以票载出票日为准,因为票据为文义证券。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反证,则以实际出票日为准。
    (2)出票人在出票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3)远期支票的出票人与其他出票人一样,须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对付款人的法律效力
    (1)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予以拒绝。
    (2)付款人收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4.对持票人的法律效力
    (1)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势必遭到付款人的拒绝。但付款人拒绝后,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虽然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但若付款人自愿付款,持票人仍然有受领票据金额的权利,受领后,付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付款人自动放弃了到期付款的利益。
    (3)出票人在票载死亡或者受破产宣告,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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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