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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房的优先购买权
释义
    

法律主观:
    


    实现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如下: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这是承租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
    

法律客观:
    


    优先购买权是租赁合同中租房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一)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有无形式要件要求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房屋出卖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该合理期限以出租人确定的期限而定。在该期限内,承租人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超过该期限的,即可推定承租人放弃优先权。出租人的通知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可通过信函、在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等形式均可。但无论以什么形式通知,都应当以送达承租人为必要。单纯以登报公告等形式进行通知,而未针对承租人进行通知的,不发生通知的效果。(二)未尽通知义务在多长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以形成权的行使为前提的权利,故该形成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制度加以规定,即承租人应自知悉出卖事实时起一定期限内行使先买权。该制度与合同法规定的出租人应当给出“合理期限”一起,共同构成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性规定。关于“合理期限”问题,具体标准如何,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宜强制划一。关于承租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不少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际上就可以理解为对此问题作出的规定,即“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该期限最长为3个月。(三)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对优先购买权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是,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为逃避税收等,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情况较多。一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人承担。承租人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对抗买受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同时,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租赁事实,导致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认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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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