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全权委托”是更贴近日常用语的说法,接受全权委托的受托人,完全有权利代表委托人处理委托的事情,应该相当于法律上的特别授权。但是因为该说法授权内容不明,所以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话,委托书上只写明“全权委托”、“全权代理”字样的视为约定不明,只等同于一般授权。一般授权的代理内容相对有限,只能代理法律规定的属于特别授权以外的事项;而特别授权的内容则应当在出具的委托书上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总之,委托的事项中可能涉及到的尽量详细明确,特别授权不能用“全权委托”、“全权代理”一言以蔽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