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迟迟未把文件移交法院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检察院迟迟未把文件移交法院可以去检查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是有权利决定是否起诉的,但法律对其审查期间有明文的规定。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回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再移送检察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所以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已经超过了审查期限,如果超过可以去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法院后,则意味着审查起诉程序已经结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法院进行审判,在进行司法判决后就可以结案。检察院在将案件移交到法院之前,是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进行审查起诉的,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还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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