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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修期内承包人拖延或者拒绝修复因其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
释义
    案例一
    案例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1年2月23日检测中心作出的质检报告,可以证实广宇公司所施工的a1、b1-b5栋楼的屋面、外墙、地下室均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双方没有异议。对于广宇公司的答辩理由,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永泰公司的施工代表已经知道广宇公司未按设计施工的事实,但证明不了永泰公司指示广宇公司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法。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相关法侓、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原工程设计,确商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在本案中,永泰公司和广宇公司均无权变更设计方案.故广宇公司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系设计不合理及在施工中永泰公司指示变更设计要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质保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广宇公司应对隆泰小区a1、b1-b5栋楼房中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承担保修义务。永泰公司委托的监理在施工和工程验收中没有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对于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作为委托单位的永泰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永泰公司、广宇公司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实际损失等,对于隆泰小区a1、b1-b5栋楼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广宇公司承担70%的责任,永泰公司承担30%的责任。因广宇公司不同意按照设计院作出的修复方案对隆泰小区a1、b1-b5栋楼房存在质量部分进行修复,故永泰公司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由广宇公司按照通汇公司作出的造价报告承担修复费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广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0内按照通[公司的造价报告中确定的数额赔偿永泰公司隆泰小区 al、bl-b5栋楼房修复费用4,860,888元的70%,永泰公司承担30%。
    律师点评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依法应当对涉案工程的质量缺陷承担修复责任。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修复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案例需要说明的是,如有证据证明第三方维修费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且承、发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通常需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造价鉴定,裁判机构往往以鉴定报告确定的第三方维修费用作为裁判依据。案例二中,因永泰公司作为发包人已经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广宇公司多次拒绝维修,故永泰公司有权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修复费用由广宇公司承担。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发包人自身对于工程质量缺陷的形成亦有一定责任,故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明确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责任范围,部分支持了发包人的索赔请求。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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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