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还没有文件证明已经废除。公安部五条禁令已经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内容所取代了。《五条禁令》适用范围是省局机关、各检查分局和各直属单位,范围涵盖从事药品监管、检验监测、执法办案等各方面。 五条禁令是公安部提出的,五条禁令包括: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个严禁内容: (1)严禁各级消防机构的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等经营性活动; (2)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 (3)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单位和品牌; (4)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 (5)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 (6)、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八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期间脱岗离岗; 二、严禁接受罪犯、人员及其家属的吃请或物品; 三、严禁殴打、体罚、罪犯人员; 四、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支和戒具; 五、严禁工作期间或着装到公共场所饮酒以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六、严禁为罪犯、人员通讯工具; 七、严禁接受异性陪侍或到营业性场所参加用支付的活动; 八、严禁参加活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