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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中止审理的条件
释义
    一、法院中止审理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刑诉法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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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