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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释义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有权利和义务双方。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需要符合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以其他形式成立,如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其中,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买卖双方有哪些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的义务有: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合同能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吗
    合同是可以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在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且法律还并且明确了此种买卖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但在特殊的买卖合同中,即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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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