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省委巡视组省直单位和县市区一般1个月巡视一次,市州一般2个月巡视一次。省委每届任期内,应当对所有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对市(州)、县(市、区)的巡视以常规巡视为主,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视以专项巡视为主。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