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不配合巡察工作的6种表现如下: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情形。 巡察联络员的职能职责如下: 1、组织参加动员部署会,协助组长组织学习研讨、筹备组务会议,协助筹备召开巡察组临时党支部党员大会; 2、组织听取有关部门情况通报,协助组长研究人员分工,安排组内专题业务培训。协助组长组织起草工作方案、进驻安排及领导讲话、进驻新闻稿、谈话提纲等文稿;协助巡察组临时党支部书记制定党支部工作安排等; 3、协助组长健全请示报告、信访件办理、谈话记录阅批、文件传阅管理、工作底稿管理、文稿报批等组内运行机制,负责细化廉洁、作风、保密、工作等方面纪律要求。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