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了几百块钱劳动仲裁值得吗 |
释义 | 值不值需要具体分析,也看当事人意愿。 具体来说,“几百块钱”依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和理念层面都应当认为,维权是有必要的,“值不值得”是一个比较难以给出一个标准答案的问题,也许从经济角度上来说,即使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和受理费,由于参与劳动仲裁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并不会报销,几百块的回报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从维护自身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履职的角度上来说,这样的劳动仲裁又是值得的。 劳动仲裁有以下条件: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 因此,建议当事人进行劳动仲裁。同时,因为我国既是法治社会,又是和谐社会,鼓励协商调解原则,因此在劳动仲裁之前,劳动者还是应该尽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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