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过查询房管局获取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信息,聘请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分为三次,如果第二次拍卖流拍,将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若第三次拍卖仍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法院将解除查封、冻结并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一、前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二、聘请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三、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四、拍卖 1、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1)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2)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结语 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查询房屋产权、评估房屋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以及进行多次拍卖等,最终若无人竞拍或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法院将解除查封、冻结,并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法院将发出变卖公告,若六十日内无人以保留价购买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该财产抵债,则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