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 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