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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答:对安置房产权界定的探讨
释义
    安置房产权人的确定依据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产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机构办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安置房产权人的确定要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录。
    法律分析
    安置房根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人确定产权人。安置房是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房的产权人也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来确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簿上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产权人,就是安置房的产权人。安置房怎么确定产权人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拓展延伸
    重新定义安置房产权的法律规定
    安置房产权的法律规定是指针对安置房屋的产权归属、转让、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更新的推进,安置房产权的界定问题日益凸显。重新定义安置房产权的法律规定,意在明确安置房屋的权益归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这不仅需要考虑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传统产权概念,还需要兼顾安置政策的特殊性,确保安置房屋的产权具备稳定性、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因此,重新定义安置房产权的法律规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安置房屋的产权能够得到合理保护,为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安置房产权的法律规定是指针对安置房屋的产权归属、转让、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更新的推进,安置房产权的界定问题日益凸显。重新定义安置房产权的法律规定,意在明确安置房屋的权益归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这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安置房屋的产权能够得到合理保护,为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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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