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包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以下方面:,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补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承发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顺延工期。对于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4.继续履行。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由于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如果产生纠纷,事先未约定法院诉讼、还是仲裁,即合同中不存在约定管辖或仲裁的条款,因此,承包人应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结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既然承包方违约,通常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如果履约保证金过高,可以要求部分退还。同时定金可以定替违约金。,1.如果你是自然人,你们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果还没有开工,很可能你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但你可以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及部分利息;,2.如果你是施工单位并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那么建议你尽快向建设单位发函说明未开工的事实,并载明鉴于建设单位的原因至今未开工,要求建设单位明确开工日期并顺延工期,未开工期间的相关损失也应当明确报给建设单位,要求予以赔偿业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