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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废物罪的相关要件
释义
    文章中,主要介绍了走私废物犯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要件。走私废物犯罪涉及国家污染防治和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指境外废物的非法运输进境行为。行为人可以是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主观方面要求故意构成,明知是废物仍非法运入境。走私废物犯罪不仅侵犯贸易制度,也侵害环境污染防治制度。辩护律师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境外废物”,具体是指固体废物、液态废物以及气态废物。
    《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固态废物是指,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所谓的气态废物是指,一般对环境、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特别是化工厂、钢铁厂、制药厂,以及炼焦厂和炼油厂等及人类生活所带来的生活废气的产生,排放的废气气味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人体健康。
    “境外”废物是指,境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废物。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指一般主体,自然人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客观方面
    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及国家有规定,主要是违反了《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关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或者禁止、限制进口用作原料废物。
    行为人主要有两种走私行为,一种是绕关走私,直接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走私上述废物进境;二种是以伪报、瞒报、虚报等手段,以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上述废物进境。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入境。过失犯罪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受到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不构成本罪,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犯罪不仅涉及到侵犯我国对外贸易制度,也侵害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不仅要求熟悉走私废物犯罪法律法规,也需要熟悉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应法律法规。只有如此,辩护律师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在上面的
    结语
    四个要件中,客体要件明确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污染防治和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包括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主体要件指出任何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描述了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主观要件明确了行为人的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废物仍非法运入境。走私废物犯罪不仅涉及对外贸易制度的侵犯,也侵害了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因此,辩护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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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