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购买汽车将会被限制,一般无法购买汽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 案例:欠债不还竟买车“老赖”耍赖终获刑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老赖”李某的眼中却不是这么回事,一笔近四万元的货款,拖了两年多不还,竟还买起了新车,近日,河南省武陟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法院于2012年3月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人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某货款37538元,但李某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魏某随即向武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李某为逃避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于2014年11月份,在焦作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帝豪轿车一辆,但始终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武陟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成立。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内容,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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