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子女异地买房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吗
释义
    一、子女异地买房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最新公积金使用规定,子女买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未婚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父母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子女贷款购房,父母参与共同还款的,可按公积金还贷提取方式提取,既可以提取首付,又可以每年提取公积金还贷本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表示:子女购房并申请父母公积金贷款的,直系血亲可使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还款。主贷人必须上房产证,共同借款人必须是主贷人的配偶或同户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公积金最新贷款条件有: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购房时如果未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在房产证发证日后的6个月内凭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关系证明、公积金账户所属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等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额度要符合四个“不高于”: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至于最高贷款额度,购买首套住房或改善型第二套普通住房,2人以上参与贷款的,缴纳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为100万元;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为20万元,总计为120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买房子的时候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
    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9 8:3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