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伤残是什么程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级伤残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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