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的,离婚时留存的公积金应当进行分割。如果约定了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那就属于个人财产,对住房公积金不予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