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前置程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