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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立法规范养犬行为
释义
    法律分析:
    多数城市由公安机关主管,少数城市例如杭州市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还有部分城市由城管执法局主管。犬类的管理目前尚无全国性的规定予以规范,但从已经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多数城市由公安机关主管犬类的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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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