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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民法典》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民法典》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建筑工程抵押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开发项目)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12、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开发项目)
    1、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登记证明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6、如系最高额抵押的,需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9、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0、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11、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非开发项目)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非开发项目)
    1、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登记证明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三、在建工程抵押注意事项
    1、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必须是为“抵押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用于该项目建设”。
    2、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必须是同一人,在建工程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应当是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一般是银行),并应对借款用途使用情况实行监管。
    4、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应当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设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必须现场察勘,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抵押要经过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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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