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去盐城防疫政策 |
释义 | 南京去盐城防疫政策如下: 一、对14日内无中高风险地区和社会面本土疫情所在设区市(截至5月10日: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南通、镇江、常州)旅居史的本省跨市流动人员,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即可自由流动,若无阴性证明的,抵达后24小时内需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在抵达后72小时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二、对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和社会面本土疫情所在设区市旅居史的本省跨市流动人员、省外来宁人员等,仍按原管控措施要求执行。 三、中高风险地区来宁人员、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人员落实“14+7”管控政策。 四、城市管控政策措施将随疫情形势动态调整,会根据14日内有无中高风险地区和社会面本土疫情及时更新,请市民及时关注“南京发布”、“健康南京”微信公众号。请广大市民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少聚集、用公筷、分餐制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公共场所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以及人群聚集的室外场所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应及时按规范程序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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