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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者之间的法律差别及条文解析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的区别在于执法主体、法律行为、工作职责、法律地位、法律后果和执法手段等方面。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准司法性质的裁决。两者旨在保障劳动法律的执行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的区别是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6、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总结: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在执法主体、法律行为、工作职责、法律地位、法律后果和执法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裁决具有约束力,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立即生效。两者的目的都是保障劳动法律的执行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可以相互补充,以确保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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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8:5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