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煤矿山停产停建及恢复生产和建设程序 (一)停产停建报告。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县级安监部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停产停建书面报告后,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并报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 (二)延长停产停建期限报告。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期满需要延长停产停建时间的,企业应在停产停建期满前1个月,再次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延长期限原因、时间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及专人值守、应急抢险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