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运动员退役后还可以领取工资。 国际级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法律依据: 《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关心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助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体育部门应当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 第三十五条 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体育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