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夜市环境卫生,不随意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摊后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2.每个夜市应配备充足的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地进行垃圾清扫,保持环境整洁、垃圾收集容器使用规范、窨井畅通。 3.夜市各摊点废弃物均应集中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日产日清,满溢时随时清理。 4.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完好,破损、缺失要及时维修、更换;蚊蝇孳生季节要定期消毒,确保无苍蝇蛆虫孳生。 5.营业结束后2小时内应组织清扫保洁和清理器具;每周应对地面的油污不少于1次大清洗,确保地面无污垢、无附着物、无积水。 法律依据: 《市级城镇早夜市管理规定》 第八条 早夜市开办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阻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二)不影响城市容貌和道路景观(三)不影响园林绿地和公共设施的完好(四)不影响四周居民的正常生活(五)有较宽敞、平坦、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 第九条开办早夜市实行“谁开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办者是早夜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担当所开办早夜市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全面责任。 |